記者從2011年重慶市人口計生工作會議上獲悉,為解決目前離婚後再婚家庭的實際困難等,市人口計生委對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特殊情形進行了補充規定。
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關於“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規定,市人口計生委對我市近年來再生一個子女的特殊情形進行了研究,新增了特殊情形照顧“生二胎”的具體條件。
按照規定,有6種特殊情形可以照顧生育二胎:如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後辦理結婚登記,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再婚夫妻婚後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等。
重慶市人口計生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補充規定體現了人口計生工作以人為本的態度,有利於促進離婚再婚家庭的和諧。有關補充規定的具體條件,市民可向當地人口計生部門進行諮詢。(記者 張亦築)
附: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補充規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後辦理結婚登記,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三、再婚夫妻婚後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四、喪偶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1.再婚後因子女死亡,喪偶一方現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2.喪偶一方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屬於合法生育,另一個子女屬於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生育,另一方無子女的。
五、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獨生子女”再生育政策:
1.本人為依法收養,且無證據表明有其他兄弟姊妹的。
2.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現只存活本人一個的。
3.本人原為獨生子女,其父母再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4.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再婚後因子女死亡現存活本人一個,且其父母再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六、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辦理再生育審批時,夫妻生育的子女死亡,且死亡子女有子女的,死亡子女計入該夫妻的現存子女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