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多年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機制有了下文。北京市住保辦12月30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對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但符合公租房條件的承租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承租家庭須按照公租房標準繳納租金;對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也不符合公租房條件的承租家庭,除取消廉租房保障資格外,還責令其在6個月內退回廉租房,或按兩倍公租房標準交租金。
與其他保障性住房一樣,申請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也須騰退原住房。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應將原住房騰退給原産權單位。申請家庭承租的公房由申請家庭成員與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賃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繼續承租。如公房無處可退,承租人應當將原住房騰退給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由區縣住保部門與公房原産權單位或代管單位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
區縣住保部門可按照騰退住房面積給予騰退家庭一次性的騰房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由各區縣政府按照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騰房經濟補助款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申請家庭申請人的名義在銀行開設專戶存儲,不實際發放,所以暫時不會計入申請家庭資産;待申請家庭在退出並騰空廉租住房後,可到區縣住保部門領取騰退相關款項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正如《意見》中提到的,如果在申請家庭騰退原住房後立刻發放騰房補助,很可能會導致申請家庭收入超標,不再符合廉租房標準,因此這筆補助才被安排在該戶家庭退出廉租房後連同利息一起發放。”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
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原住房為私有住房且已納入棚戶區改造等公益性項目拆遷範圍或位於首都核心功能區的,應當將原住房騰退給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具體騰退和補償辦法由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原住房為私有住房的其他申請家庭,可選擇騰退或不騰退;不騰退的按照差額面積發放廉租租金補貼或按差額面積配租。(記者 劉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