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的一個外甥在自己開的小賣鋪裏出售假的“紅塔山”香煙,被煙草行政主管部門查出。該部門對我外甥作出了拘留5天、罰款1000塊錢的行政處罰。但後來檢察院又將我外甥起訴到法院,説他出售假煙數量較大,已構成犯罪。法院最後判處我外甥拘役三個月,罰款10000元。請問,我外甥以前被拘留和交的罰款還算嗎? (華天前)
答:根據你的描述分析,你外甥以前受行政處罰中的拘留和罰款都可以在刑事責任中折抵。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因此,你外甥最後的刑事責任中的三個月拘役應該減去5天,10000元罰金應當減去1000元。 (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