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國企的車輛段工作,由於企業效益不好,我辦了停薪留職,然後就到一家公司去做IT工程師。但我工作的這家公司始終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給我辦社保。每次我找經理,經理就説我的勞動關係在原來那家國企的車輛段,社保應該由車輛段給我繳納,而他們公司只需要準時給我發工資即可。請問,我能要求現在工作的公司和我簽訂勞動合同嗎?(程鵬)
答:你所在公司的説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産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由此可見,既然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當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