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近日,我們小區的業主因停車收費問題與轄區保安發生爭議,事件起因于保安對未劃停車位的空地以“已承包小區內所有空地”為由收取業主停車費,且聲明此費僅是“場地使用費”,因此,他們對業主的車輛丟失、損毀概不負責。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們業主是否應該交費?保安的説法對嗎? (李廣)
答:你介紹的情況中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用於停車,保安是否應該以承包小區內所有空地為由收取停車費;二是對保安收取停車費後,車輛的丟失、損毀概不負責的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保安收取的是佔地費還是停車保管費。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首先,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保安未通過廣大業主的同意或委託擅自以承包佔地費為名收取停車佔地費是沒有依據的,更是不合法的。其次,即便是在有停車線的停車位,收取的也應當是停車保管費,在小區業主停車交費後和收費人實際上已經形成了保管合同,而不是佔地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有證據證明自己的汽車是在小區停車場發生車輛被盜或損毀,收取費用的人應當負責賠償的。(劉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