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4月12日發出通知,開辦農業保險的機構,應由總公司事前向保監會提交書面報告,嚴禁報行不一,嚴禁擅自更改或變相更改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條款費率。
對於生産較為分散的農戶,可借助村或鄉(鎮)、縣(市)等各級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引導農戶按照自願的原則集體投保,但不得強制投保。集體投保業務的投保信息應在相關村委會、農業專業合作社等場所進行一週以上的公示。(記者 曲哲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