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3日專電(記者 李亞紅、劉浦泉)北京市消費者協會23日對移動電話預付費業務有關合同條款進行點評時指出,“服務到期餘額不退”為典型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既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也是對消費者合法權利的侵害,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條款。
移動電話預付費業務有關合同條款規定:不同面值的充值卡有效期不同,有效期從充值之日起開始計算。首次充值後,賬戶狀態進入賬戶生命週期,主要包括有效期、充值期和鎖定期三個時間段。鎖定期(30天)內,無論賬戶是否有餘額,用戶不能呼出和接聽任何電話,且不能自行使用充值卡充值,必須攜帶用戶卡到移動公司自有營業廳進行解鎖後充值。如果用戶在賬戶鎖定期內仍未充值,鎖定有效期過後,其號碼將會自動登出,號碼登出後,賬戶中的餘額不再返還用戶。充值卡不提供申請銷號以及退餘額服務。
北京市消協點評認為,手機賬戶餘額所有權應當歸屬消費者。消費者通過充值卡向手機賬戶充值預付話費,實際上與電信運營商之間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係。電信運營商為充值卡設定了一個服務有效期,實際上是為合同的履行規定了期限。有效期結束,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即終止,運營商可以不再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但是,服務的終止與手機賬戶餘額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消費者通過購買充值卡充值,取得了手機賬戶話費的所有權。電信運營商提供了通信服務,應當扣除己消費手機賬戶預付話費,當運營商提供的通信服務終止後,如果賬戶內還有話費餘額,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此時該餘額並沒有因運營商提供服務而被扣除,並沒有發生法律規定上的轉讓,該餘額的所有權仍然為消費者所有。消費者如果要求退還話費餘額,運營商有返還餘額的義務,應歸還消費者,不能隨意侵佔。
北京市消協指出,電信經營者單方制訂“服務到期餘額不退”條款,並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對方,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與合同法的立法原則相違背,既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也是對消費者合法權利的侵害,應當認定為“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條款,當屬無效。而且,電信運營商佔有話費餘額沒有合法依據,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運營商應將話費餘額返還給消費者。如果拒絕返還,則構成對消費者權利的侵害。
北京市消協提出,電信運營商應該採取積極措施以保障消費者可以自由支配手機賬戶話費金額。一是儘快按照有關規定取消設置話費有效期,如因需要設置有效期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二是設置提醒及餘額退還服務,消費者手機賬戶話費有效期屆滿,運營商應履行提醒義務,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及時行使權利,以避免消費者不知情或者怠于行使自身權利;三是運營商應完善賬戶話費餘額的處理方式,在服務期滿後,應當設定多種退返途徑,允許消費者自由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