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0日專電(記者 涂銘)近年來,購買私家車的消費者越來越多,因試駕引發的事故糾紛也隨之而來。經銷商一般會在協議中約定,因試駕引發的事故由試駕者負全責,法官由此提醒廣大消費者,經銷商以協議形式約定“試駕者負全責”的條款無效,消費者應善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房山區的胡先生看中了某品牌汽車,於是預約到某經銷商處試駕。試駕前,經銷商要求他在試駕協議上簽字,協議書約定:試駕中因發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試駕者獨自承擔。簽字後胡先生被安排上車,由於車技不精,撞傷了王某。對於王某的損失,經銷商認為按試駕協議的約定應由胡先生負責賠償,胡先生於是將該經銷商起訴至法院。
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張佳麗法官介紹,試駕前經銷商都會要求消費者在其提供的試駕協議書上簽字,這種試駕協議是經銷商提供的一種格式條款。而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張佳麗法官提示廣大消費者,如果經銷商在其擬定的格式性試駕協議上刻意回避自身責任,加重作為潛在消費者的試駕人員的責任,那麼“試駕者負全責”的條款就無效。在試駕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應根據試駕者和經銷商雙方的過錯程度,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重新劃分責任。
針對胡先生的遭遇,張佳麗法官認為,由於經銷商防範措施不到位,未盡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較大的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胡先生自身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如果協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