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吳阿姨是一名“專職”小時工,長期為我們公司服務,工作內容是打掃衛生,工作時間一般都是每週兩到四小時,工資是按時間算的,一月結一次。最近她突然跟我們提出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她還説如果我們不跟她簽勞動合同,就應當向她支付兩倍工資。我們以前一直覺得請吳阿姨打掃衛生不用簽勞動合同。但經她這麼一説,我們也有點發懵,不知道到底該不該簽書面勞動合同。
請問,我們請小時工需要簽書面勞動合同嗎,不簽否有什麼法律後果?(王紅)
答:可以首先明確的是,你們公司請小時工可以不簽書面勞動合同。我國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從你介紹的情況看,吳阿姨的工作就屬於上述規定中的以小時計酬為主的“非全日制用工”,所以她與你們公司之間不是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不簽書面勞動合同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雙倍工資的規定。 (金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