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受李某聘用駕駛其所有的車輛進行貨物運輸,李某每月支付我工資,但在實際運營中是使用一家運輸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我有用該公司的名義交納通行費發票等證據可以證明。一個月之前,我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受傷,目前身體落下了殘疾。因為李某和該公司均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我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將來無法繼續工作,生活肯定會很困難。我打算向李某和那家公司索要賠償。請問,我應向誰主張權利?(王鵬)
答:根據你陳述的事實,你所駕駛車輛的所有人李某聘用你在實際經營中使用運輸公司的名義經營,李某與該公司之間形成車輛挂靠關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挂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中,明確指出個人購買的車輛挂靠其他單位且以挂靠單位名義經營的,其聘用是司機與挂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故你與運輸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該公司未為你繳納工傷等社會保險,你可以先仲裁,不服仲裁裁決,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支付你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杜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