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十年前,我叔叔因一時糊塗,偷了鄰居老王家價值2000元的一台電視機。當時老王沒有發現是我叔叔幹的,只是覺得自己倒楣,並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後來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不久前,老王生病住院,被查出得了癌症,醫生説他可能活不了太久了。我叔叔知道這個消息後,心裏很難過,跑去跟老王承認錯誤,並拿出4000元作為對他的賠償。沒想到,老王家的人知道此事後不依不饒,揚言要告到公安局,把我叔叔抓起來坐牢。我們家的人一方面覺得王家人有點過分,另一方面也害怕叔叔真的要坐牢。聽説法律上有個時效問題,好像是犯罪過了好多年,國家就不再管了。請問,有這樣的規定嗎?我叔叔是否會被抓去坐牢?(茍平天)
答:你説的“犯罪經過一段時間了法律就不再追究了”的制度在我國《刑法》中確實有,是“追訴時效”制度。即依法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除了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核準必須追訴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另外,根據第二百六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看,你叔叔十年前盜竊價值2000元的電視,屬於“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老王當時也沒有報案,因此,你叔叔的情況不屬於《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延長的規定。
結合你介紹的情況及法律的規定分析,你叔叔十年前的行為已經過了我國《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老王家人以及公安機關等不能再追究你叔叔的刑事責任。(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