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北京市自2000年起對外埠失業人員離京的,可採取兩種方式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是外埠城鎮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回原籍的,由參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隨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至其戶口所在地的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外埠城鎮職工回原籍可按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是外埠城鎮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繼續留京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到參統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按照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的標準,從北京市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並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本人。
具體標準:外埠城鎮職工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可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可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按每滿1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計算,確定增發月數,但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目前北京市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最高為891元,最低為782元,月平均標準為836元。
在外省市就業的北京市戶籍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可將失業保險關係及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到北京市,按照規定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以北京市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另外,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戶口遷往外省市的失業人員,可選擇在北京市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也可選擇將失業保險關係及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到戶口遷入地,到戶口遷入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