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非法定理由,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降低其工資、獎金、補貼等待遇
● 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是90%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能完成
今後在遼寧,拒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將按企業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在案,向社會公佈。日前發佈的《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遼寧以地方規章的形式在全省範圍內強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
為解決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常見的職工方協商代表,端老闆“飯碗”而不敢大膽協商的現象,這部規章規定,職工方協商代表在任期內,非法定理由,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等待遇,不得在晉級、晉職等方面予以限制。確因工作需要變更職工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徵求企業工會或者上一級地方總工會的意見,並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遼寧省規定,違反這部地方規章不依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業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在案,並可以向社會公佈。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企業職工的具體收入會與是否完成勞動定額挂鉤。為了避免企業設定過高的勞動定額,該《規定》明確提出:協商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90%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職工拼命幹活,卻完不成任務的情況出現。
遼寧還規定,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也要進行工資集體協商。(記者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