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9月20日專電(記者 王凱蕾)購買商品房後因故需要辦理退房,能否申請退還契稅呢?稅務機關的答覆是,退房行為發生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之前,契稅將給予退還;退房行為發生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之後,不再退還已納契稅。
廣州的康媽一次性付款55萬元買下一套70平方米的房産,入住了不到半個月,原房主找到康媽希望其退回這套房子。經協商,原房主補償康媽現金2萬元,雙方簽訂退房協議。
由於不屬於首次置業,康媽購房時繳納了房價3%的契稅。於是她以房屋交易最終取消為由,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回當時繳納的契稅。地稅工作人員在仔細核對了雙方交易的資料和信息後,認為其情形符合政策規定範圍,遂接受了康媽提出的退稅申請。
廣州地稅部門提示購房者,退房能否退契稅,權屬變更是關鍵。據了解,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規定,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時,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