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9月29日專電(記者 王雲河)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産管理局28日公佈《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通知》的實施細則,明確了經適房政府回購、補繳差價具體標準。鄭州市的這一規定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鄭州市經濟適用房購買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買滿5年上市交易的,購房人應繳納差價款。2005年10月1日前購買的經適房,按原來購房價格的10%繳納差價款;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間購買的經適房,按原來購房價格的20%繳納差價款;2010年4月15日之後購買的經適房,按原來購房價格的30%繳納差價款。購房人繳納差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産權。
鄭州市規定,經適房上市交易時,必須由鄭州市保障性住房辦公室對政府是否行使優先回購權和購房人差價款繳納金額出具書面意見,否則不辦理過戶手續。
享受經適房貨幣補貼後購買的商品住房,購買時間滿5年的,上市交易時不再繳納差價款。購買時間不滿5年的,上市交易時需退回所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經適房購房人又購買其他住房的,須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或者通過繳納差價款取得完全産權。未辦理退出手續的,不為新購住房發放房産證。
據了解,鄭州市的這一規定還明確了對繼承、離婚析産等特殊情況的處置方法,被轉移人不符合經適房購房條件的,需繳納差價款取得完全産權後,方可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繳納差價款的,由政府回購。已購買的經適房上市交易後,原申請人不得再申請保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