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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惡意訴訟上升 當事人勿“以身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1日 08時5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瀋陽10月20日專電(記者 范春生)近一時期部分地方的惡意訴訟案件呈上升趨勢,主要表現為雇人頂替欲離婚、假裝還債實賣房、借打官司來洗錢等。法官提醒,惡意訴訟鑽法律空子,害人害己,當事人應謹慎不要“以身試法”。

    今年9月的一天,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法院民二庭法官張偉接待了兩位當事人。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欠款50萬元,被告表示自己沒有錢,願意用一套住房抵債。張偉問原告:“你願意接受他的房子嗎?”原告連聲表示願意。再問被告,被告也非常配合。張偉感到不解:雙方沒有任何異議,調解非常積極,何必鬧上法院呢?於是告訴他們無需起訴自行調解即可。可雙方都堅決要求法院出具判決書。

    張偉再次就相關的借款細節分別詢問了雙方,結果發現雙方述説不一致。最後原、被告終於露出了馬腳,均承認是虛構了借款關係。原來被告是個房産仲介公司,原告則是個外地人,想買瀋陽二環內的住房進行投資,為了規避二套房限購政策,兩方謊稱存在債務關係,希望騙得一份法院判決,以實現房源的合法流動。

    據悉,瀋陽市住房限購政策令一些仲介的房源沒了銷路,也令一些專業炒房者裹足不前。而政策中規定的“房屋繼承、贈與、房改購房、回遷、離婚析産、法院判決均不納入限購範圍”這一條文,使法院判決成為香餑餑,所以一些人就將主意打到了法院判決上。

    記者在瀋陽市走訪幾家基層法院了解到,惡意訴訟案件目前呈上升趨勢。比如皇姑區法院,自2007年至今年上半年,已通過審監程序糾正了五起惡意訴訟案件,另有幾起類似訴訟撤訴。

    皇姑區法院法官楊光指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惡意訴訟是一種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當給予一定制裁。張偉則提醒,出於不良動機的虛假訴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還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零二條、一百零四條之規定,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處個人一萬元以下罰金、15日以下拘留,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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