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不堪房東頻頻騷擾,租戶尹女士搬離租住房屋,並以此為由,將仲介公司訴至豐臺法院,要求仲介公司退還租金、押金,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記者獲悉,法院判決仲介公司為此擔責。
尹女士在仲介公司處租賃的房屋租期為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在租期未滿的情況下,尹女士所租賃的房屋經常被人或撬開房門或被鐵鏈鎖門,而房主又三番兩次上門要求尹女士搬出租住房屋,這讓尹女士一家人苦惱不已。無奈之下,尹女士只好搬出租賃房屋,另尋別處居住。
尹女士認為自己和仲介公司簽了租賃合同,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房主不斷進行騷擾,這已經影響了自己的生活,於是要求仲介公司解除租賃合同,並認為仲介公司應該退還多餘租金、押金,同時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庭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租賃合同雙方為承租人尹女士和出租人仲介公司。尹女士在租賃期限內受到騷擾,仲介公司作為出租人,需承擔排除妨害的義務,保證房屋能夠正常居住使用。基於此,仲介公司應該退還剩餘的房租並承擔違約責任。仲介公司賠償了尹女士的相關損失後,如果提前解除合同的相關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仲介公司可以向實際侵權人索賠。(實習記者 劉高岩 通訊員 李岩 孫宇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