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10月6日專電(記者王炳坤、陳光明)房子挂在仲介長時間賣不掉,而被仲介用低價收走後,短時間就被高價賣出。記者採訪了解到,由於房地産經紀和買房人、賣房人的信息不對稱,個別仲介利用“現金收房”方式,從中賺取差價,侵害賣房人利益。
兩個多月前,鞍山市民老潘把父母留下的一套老房子委託給仲介,要價28萬元。委託登記時,仲介人員就提出以25萬元的價格“現金收房”,老潘沒有同意。可房子在這家仲介挂了一個多月也沒動靜,老潘打電話詢問,仲介反復強調現在市場不景氣,加上房齡有點長,買家都嫌貴。
這期間仲介再次提出以25萬元收房,表示只能先付一半房款,一個月後才支付剩下部分,而且先不辦理産權更名,只辦了“全權賣房委託公證”。因為做生意急需週轉資金,老潘只能簽了“城下之盟”。
然而,賣完房子半個月後和朋友的一次閒聊中,老潘發現房子居然被朋友的親戚買走了,時間就在自己賣房後的一週,成交價是28萬元。“這説明仲介在找到了買家的情況下,以較低價格從我手中收房,從中賺取差價。”老潘對仲介的做法很氣憤。
記者國慶長假期間走訪瀋陽、鞍山部分房屋仲介,發現有“現金收房”業務的不在少數。鞍山市一家房産仲介公司的經理介紹,由於現在二手房市場相對冷清,一些不法仲介就故意“壓”著客戶的房子不賣,然後利用“現金收房”賺取差價。還有的仲介將手中的房子拿去銀行做抵押變現,再以低價收取更多的房産。
在這個過程中,仲介往往和房主簽訂委託房屋産權交易公證,而不是産權更名。這樣的交易,房主需承擔很大風險。這位業內人士表示,圈子裏曾發生過仲介無法快速將壓在手裏的房屋變現,資金鏈斷裂,事情敗露後將房屋抵押拿到現金後溜之大吉的事件。
瀋陽市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洪文説,按照相關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收取佣金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賺取差價及謀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他提醒,選擇仲介買賣房屋時,一是儘量選擇規模大、口碑好的仲介公司,以降低風險;二是買賣雙方一定要當面將價格談清楚,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去有關部門辦理房屋産權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