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0月26日專電(記者 王志、錢榮)濟南市工商局近日收集了全市近300份裝飾裝修業經營者使用的格式合同,公佈了五大類誤導、欺詐消費者的“霸王條款”,在提醒消費者注意的同時,將對這些欺詐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這五大類“霸王條款”分別為:一、免除經營者對提供商品或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有裝修合同規定,凡不是裝修公司採購的材料,不負責保修與環保質量保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選擇裝飾材料的權利,裝修企業的強制搭售行為違反此規定。無論消費者從何處購買的裝飾材料,裝修企業都應承擔保修責任。
二、設定消費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合理數額。有裝修合同規定,簽單後如因消費者原因發生退單,裝修公司收取其工程款的20%作為違約金。從目前裝飾行業的利潤狀況看,20%的違約金有可能超過了裝修企業的合同利潤。一旦是消費者因自己原因違約,會無形加重消費者負擔,造成不公平。
三、設定消費者承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有裝修合同規定,對於防水工程,保修期內施工方只負責維修,不負責賠償因漏水、滲水造成的損失。根據《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有裝修合同規定,消費者在項目施工前可以刪減項目,但不得超過20%,項目開工後不得刪減。根據《合同法》,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裝飾公司以格式合同形式,使用固定文字不給消費者商量的機會,限制和排除了消費者變更合同的權利。
五、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有裝修合同規定,消費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工程驗收或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並在三日內結清餘款;消費者如不按時或無正當理由參加驗收,裝修企業可自行驗收,消費者應予以認可驗收合格。裝飾公司的這種做法排除了消費者享有的驗收權和保修權,裝修企業不能在消費者不參加的情況下自己驗收,更不能讓消費者認可其驗收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