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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傷保險新規:勞動爭議不佔工傷認定時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3日 09時28分   來源:北京日報

    北京政府法制辦12月21日介紹,《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將於近日發佈。規定中明確,工傷認定申請因管轄異議導致無人受理時,將由市社保部門指定管轄,且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佔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如單位否認工傷又不舉證,社保部門可採納職工證據,或自行調查後做出決定。

    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北京市的規定在“不重復上位法,提升可操作性”的基礎上,主要細化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方面的內容。

    工傷認定受理方不明晰的由市裏指派

    與2004年施行的《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相比,規定首次提出,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爭議而影響工傷認定的,應先解決勞動爭議,解決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區縣社保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的要及時上報,由市社保部門指定管轄。

    申請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則認定程序終止。終止後,只要未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申請人可再次提出申請。

    解讀:勞動法專家左祥琦介紹,勞動關係證明是申請的一個必備條件。當職工與單位就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時,要首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國家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為一年,逾期便不再受理。因此,將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刨除”,對職工非常有利。

    另外,一些職工由於公司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同,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會遇到兩個管轄區均不受理的情況。為避免推諉責任,市級社保部門的及時“指定”很必要。

    單位否認工傷但不舉證的可採納職工證據

    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有異議就要承擔舉證責任。規定提出,單位如不承擔舉證責任,區縣社保部門可根據職工或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自行調查取證,依法做出決定。

    在工傷認定決定中,社保部門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等醫學文件,註明傷害部位。工傷職工認為工傷或職業病直接導致其他疾病,並且能夠出具診斷證明書的,也要在決定中註明。

    解讀:“職工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受傷,單位也很難認定是否為工傷。”左祥琦認為,社保部門介入後,可以結束雙方的僵持狀態,及時得出結論,保障職工的權益。

    工傷制度將“重”康復 提高職工再就業能力

    規定明確,北京市將建立先康復後鑒定、醫療和康復並重的工傷康複製度。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以前發生工傷時,比較看重傷殘等級的鑒定,今後北京市要以“康復”為重,儘量提高職工的再就業能力。

    工傷職工認為傷情穩定後,可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的書面申請。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需要進一步做醫學檢查的,檢查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時限內。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此期間,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工傷職工經鑒定需要輔助器具的,應到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安裝、配置標準由市社保部門制定並公佈。

    解讀:左祥琦表示,“傷情穩定”後再做勞動能力鑒定即傷殘等級鑒定比較合適,可以排除傷情繼續惡化對鑒定結果的影響。對於假肢、輪椅等輔助器具,職工不能隨意選擇,需要國産還是進口産品,以及具有何種功能,得根據北京市即將公示的標準,到專門的機構配置。

    單位破産解散的工傷待遇由街道發放

    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破産、解散,其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退休的工傷人員所享受的工傷待遇,將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障事務機構發放。

    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單位須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也由單位支付。

    解讀:單位破産、解散,工傷待遇由街道辦事處等機構發放,強調了“就近”原則,免去了職工的奔波之苦。左祥琦説,新規還堵住了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中斷繳費、未足額繳費的用人單位的後路,最終還得“自掏腰包”。

    此外,對騙保、剋扣基金等行為,規定專門制定了罰則,以保障工傷保險基金的用途。用人單位剋扣工傷保險基金,逾期不改的,將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社保經辦機構可先行向職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然後向用人單位追償。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如有冒用參保職工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編造住院、康復、配置事實,製作虛假病歷、檔案等行為,將責令退還基金,並處損失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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