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開始,北京市工傷保險政策發生多項變化:市屬公務員納入參保範圍;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需要相關部門出具法律文書以認定工傷;如果用人單位騙保最高可罰2萬元。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佈了《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相關的8個配套文件。
參保範圍:市屬公務員今年全覆蓋
按照國務院2010年底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工傷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已經涵蓋了除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外的全部用人單位。
據了解,公務員也經常會發生工傷事故,但以往由於沒有納入參保範圍,發生事故後各項費用往往由個人和用人單位承擔。此次,北京市工傷保險制度再度“補缺”,從今年1月1日起,將北京市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納入到工傷保險制度範圍內,以降低其職業風險。針對公務員的職業特點和工傷發生率,其參保標準也將與本市一類行業的其他用人單位一樣,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實現了各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制度、待遇和標準的統一。
相關待遇:工傷可統籌地區外就醫
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標準也有所調整。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工傷保險處處長李紅介紹,職工發生工傷後,所需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支付。在此次政策調整中,有三項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改由基金支付,分別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費和異地救治費用,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負擔。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3至18個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
住院伙食費,定為每人每日30元,原來是按照用人單位出差補助的70%補貼。
跨統籌地區治療工傷費用,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時,因病情治療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工傷醫療機構治療的,由所在工傷醫療機構出具轉至醫院的建議和診斷證明,經批准後可到外省市治療。工傷職工跨統籌地區就醫所發生的費用,先由所在單位墊付,然後經醫保中心審核後再由基金結算。
而屬於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項目,即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獲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相同。對於工傷職工來説,這項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兩項待遇合併計算後,待遇比原來有所提高,五級新增6個月,十級增加1個月。此外,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間的生活護理費用;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當職工的工傷鑒定結論作出後,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在20個工作日內支付;定期待遇中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次月起開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法律責任:單位剋扣保險最高罰3萬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在以往的工作中,時有發現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鑽政策漏洞騙保行為,在此次政策調整中,首次新增了騙保行為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基金的安全。
當用人單位或者醫療機構拒絕或者未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當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造成損失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基金損失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當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北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與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解除服務協議,5年之內不得與其簽訂服務協議。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剋扣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通知社保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個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記者 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