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工傷、生育保險將實現全覆蓋。1月9日上午,市人力社保局發佈兩項政策調整之後的業務操作細則。用人單位須在1月20日之前到社保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否則將按《關於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1】39號)精神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按照規定,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市級及各區縣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規範工資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要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
生育保險的參保範圍包括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外地戶籍職工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等機構的職工為最新納入。
工傷、生育保險均為單位繳費,個人無需繳費。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工傷、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釋疑:
北京市生育保險新政對生育津貼的計發辦法進行了調整。過去,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計發。今後,生育津貼調整為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這個月繳費平均工資究竟是指哪個月份?是參照每個月的平均數還是以女職工産前的那一個月為準?一些用人單位對這個問題還存在疑問。操作細則對這個問題予以明確,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是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每年新核定的社會保險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在同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生育津貼均以此數據進行計算。每年1—4月份的生育津貼暫按上一社會保險年度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計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會保險年度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産生後,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依此補發生育津貼差額部分。
參保流程:
2012年1月1日前已參保,但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外埠職工,用人單位應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新納入工傷、生育保險參保範圍的用人單位應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工傷、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需補繳相應的工傷、生育保險費時,需要按規定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