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做好相關銜接工作,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通知,就實施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有關事宜做出明確: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發佈前已批准使用的産品名稱,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産品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産品中文名稱進行審核。原産品中文名稱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且需要繼續保留的,應當在申請延續的同時提出申請。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可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産品批准證書未載明有效期的,將在産品清理換證時,依法規依程序一併處理。同時規定,發佈前已經受理的産品,其中文名稱審核工作按照該規定執行。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僅適用於保健食品的命名,在進行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時,産品中文名稱應當以批准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