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正式印發《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對象及租金補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印發《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審核、發放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兩《通知》明確規定了公租房租金補貼對象應具備的條件,租金補貼標準按照家庭收入及困難程度分為六檔,租金補貼申請、審核、發放的具體程序。與此前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印發的文件廣泛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公租房租金補貼的發放管理等進行了更為詳盡的規定。
廣泛徵求社會意見
為穩妥推進租金補貼申請、審核、發放工作,2012年3月19日至3月26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就公租房租金補貼標準、租金補貼申請、審核、發放等有關問題向社會發佈了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在此期間,社會各界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瀏覽徵求意見稿達3200余次,廣大市民通過信件、傳真、熱線電話或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提出了建設性修改意見。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市民提出的意見高度重視,逐條研究,邀請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人大代表進行了多次論證,專家認為根據北京市經濟狀況、居民收入、財政資金、公租房發展階段等因素,公租房租金補貼標準符合北京實際情況。公租房租金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同時,為降低申請家庭租金負擔水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正會同相關部門設計多個種類的公租房,滿足不同層次需要,如單身宿舍、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家庭居室等。
此外,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結合市民提出的意見對公租房租金補貼發放程序做了進一步修改。
租金補貼對象
通知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補貼對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通過公開搖號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請公租房租金補貼。
(二)城六區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承租公租房並同時具備以下四項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租房租金補貼: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2400元;除承租的公租房外,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已騰退;3人及以下家庭總資産凈值57萬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總資産凈值76萬元及以下;所承租的公租房須通過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開搖號方式獲得。
(三)北京市其他區縣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申請公租房租金補貼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總資産凈值條件由區縣政府自行確定,其餘條件與城六區一致。
租金補貼標準
租金補貼按照家庭收入及困難程度分為六檔,分別給予房屋租金的95%、90%、70%、50%、25%、10%補貼。廉租家庭補貼建築面積上限為50平方米,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補貼建築面積上限為60平方米。超出補貼面積上限的部分不予補貼,由承租家庭自行負擔。
城六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標準
家庭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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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佔
房屋租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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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
建築面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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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的城市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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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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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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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的其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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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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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廉租住房市場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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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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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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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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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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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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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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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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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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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發文之日,北京市城市低保標準為家庭人均月收入520元,城六區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準入標準為人均月收入960元及以下。
北京市其他區縣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公租房租金補貼佔房屋租金的比例、租金補貼建築面積上限應與城六區一致,家庭人均月收入分檔線由區縣政府確定。
北京市公租房租金實行市場定價、分檔補貼、租補分離。目前,北京市公租房租金價格基本在項目周邊房屋市場租金價格的80%至90%之間,且三年不變。加上補貼後,中低收入家庭實際負擔租金水平相當於市場租金價格的4%至81%。
租金補貼程序
申請、審核: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的公租房搖號入圍家庭,可以申請公租房租金補貼,公租房租金補貼家庭資格審核工作與公租房公開搖號前復核工作一併進行。其中,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可直接確定其公租房租金補貼方案。其他家庭公租房租金補貼申請、審核實行街鄉、區縣兩級審核制度。申請家庭須出具相關證明材料,街鄉、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在對其提供的材料審核的基礎上確定租金補貼方案。
發放管理:申請家庭取得公租房租金補貼資格並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後,方可辦理租金補貼領取手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其租金補貼金額、代發銀行及賬號。按照“租補分離”原則,承租家庭交納租金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再依照規定按月向承租家庭發放租金補貼。租金補貼的發放主要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及銀行系統實現。公租房産權人每月5日前在系統中確認承租家庭上月租金交納情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確認租金補貼應發明細,並於每月20日前通過銀行將上月租金補貼直接劃入取得公租房租金補貼資格的承租家庭賬戶。承租家庭未能及時交納租金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暫不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待其補齊相應租金後一併補發。
調整及退出管理:對廉租家庭按現行廉租政策規定進行資格變更、取消及年度復核。其他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後可隨時申請變更補貼金額;租金補貼家庭每年4月必須申報家庭變化情況,區縣、街道(鄉鎮)對情況變化的家庭逐一復核;對未變化的家庭採取抽查和普查相結合的方式復核。根據資格復核情況,調整或取消租金補貼。
監督管理:對於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産等情況以及偽造相關證明騙取租金補貼的申請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租金補貼資格,已騙取租金補貼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退還,並通過媒體公示並計入信用檔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騙取租金補貼的,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定期檢查。發現違反相關規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造成惡劣影響的工作人員,提請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