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很多父母在購房時出於規避稅收、逃避債務、減少交易成本、為子女上學提供便利等方面考慮,直接把房産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於是出現了這樣一種奇特現象:襁褓中的嬰兒、還在上學的少年,成了坐擁數百萬元房産的“小富翁”。記者就此現象採訪了房山法院法官,他認為“小鬼當家”其實隱藏了諸多法律隱患。
離婚時夫妻不能分割孩子房産
典型案例:張先生與李女士于2005年結婚,4年後,二人花費80余萬元在海淀區購買一套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獨生子張兵(化名)名下,夫妻的初衷是:孩子快要上小學了,海淀的教學水平高,咬牙在這邊買一套房,再把孩子的戶口遷過來,到時候就可以在海淀這邊上小學了。結果,去年,夫妻因感情問題到法院離婚,其他事情都可以調解,但是獨子名下的房産,二人爭執不下,認為應當均分。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與李女士購買房屋時,自願把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屬於贈與行為,根據物權公示的原則,該房産為張兵個人財産,依據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張先生與李女士不得對該房産進行分割。在張兵年滿18周歲之前,該房屋暫由獲得撫養權的李女士代為管理。
法官點評: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的真實權屬情況和登記狀況不一致的情況下,房産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即視為房産的所有人。父母出資購房將房主登記為子女的名字,房産即歸子女所有。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産是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産,不涉及子女名下財産的分割。而事實上,離婚的夫妻,誰取得了子女的撫養權,誰就可以事實上使用該房屋。所以,孩子擁有房産,會使夫妻離婚時財産分割遭遇困境。
孩子房産父母無權處分
典型案例: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現在不少購房人之所以把房産登記在孩子名下,主要是想規避“遺産稅”。“雖然我國尚未開徵遺産稅,但很多長輩未雨綢繆,認為房子早晚要留給孩子,不如早點登記給孩子,到時能省一筆稅錢。”法官介紹,持這種心態的父母,雖然把房産登記給孩子,但一直把房子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産。例如從商的王某,為了週轉資金,想抵押孩子名下的房産,遭拒,他便以實際出資人為由,狀告銀行,希望取得貸款;另外,16歲的小峰(化名),未取得父母同意,就把自己名下的房産抵押,想用80萬元貸款創業,結果創業失敗,銀行申請法院執行該房産,小峰父母認為自己才是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兒子未經二人同意將房屋抵押給銀行,應認定該抵押合同無效。法院審理類似案件,一般都會駁回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産。這一規定意味著,父母將房産登記為孩子的名字時,就喪失了處分房産的權利。而且,當孩子年紀達到民法上認可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年滿18周歲或者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己名下的財産擁有完全的自行處分權,抵押、借貸、買賣等行為都會得到法院認可。在這一情形下,孩子對房屋的處置,可能會給老人的居住、養老等造成重大影響。
為逃債房屋過戶給孩子無效
典型案例:王女士做商貿生意,累計拖欠供貨商500余萬元,被告到法院後,王女士痛快地同意與對方調解,承諾三個月內如數歸還欠款,並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三個月後,王女士未按約定還款,供貨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結果法院發現王女士名下無可執行財産。原來在與商貿公司達成調解後,王女士把自己名下兩套房産全部過戶到了自己年僅12歲的女兒名下。供貨商再次把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其過戶行為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的行為屬於惡意逃避債務,應屬無效。法官還指出,王女士如果拒不改正錯誤,將會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強制執行王女士房産,償還供貨商。
法官點評:老賴惡意轉移財産的方式一般有四種:與他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産;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産。據此,如果債務人存在上述四種方式轉移財産,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符合刑法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記者 高健 通訊員 盧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