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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新規強化工傷預防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26日 10時01分   來源:天津日報

    從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獲悉,為強化用人單位工傷預防意識,保障廣大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生産監管部門近日下發通知,完善天津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充分發揮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在促進安全生産、工傷預防工作中的“杠桿”作用。

    一是強化了安全生産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考核力度,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做好日常安全生産防護,加強工傷預防。新政策規定,在考核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即支繳率)的基礎上,將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産標準化未達標、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因工死亡2人以上、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規定其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二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用人單位發生重大工傷傷亡事故、惡意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破現行一年一浮動的費率調整週期限制,將自被查實的次季度首月起,費率即時上浮到本行業最高費率水平,且一年之內不得下浮。

    三是加大對工傷發生率較高單位費率調整力度。對工傷發生率高於全市平均工傷發生率3倍以上的用人單位,要加大其費率上浮調整力度。對連續兩年工傷保險支繳率均高於300%的用人單位,其下一年度費率調整,將參照其行業分類中上一風險較大行業類別費率進行上浮。即二類工傷風險行業的用人單位,符合設定條件的,適用三類工傷風險行業費率標準。

    四是明確費率浮動責任主體。新政策規定,對具有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的職工,由工傷發生時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職工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包括退休)後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新政策在注重使用費率這一經濟“杠桿”調整的同時,特別注意客觀區別用人單位責任,明確對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形不計入單位浮動費率考核範圍。

    目前天津市工傷保險繳費由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繳費。繳費比例根據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劃分為三個風險行業類別,基準費率分別為工資總額的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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