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從天津市有關部門獲悉,天津市將從2012年秋季學期起,建立學前教育資助金制度,對普惠性幼兒園3至6周歲具有天津市戶籍的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兒和殘疾兒童進行資助。
為完善國家資助政策體系,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市教委與市財政局聯合製定《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管理辦法(暫行)》,切實解決困難兒童入園問題。該辦法適用於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即面向社會大眾、收費合理、質量合格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公辦性質幼兒園、民辦幼兒園以及特殊教育機構開辦的幼兒班等。
按照《天津市學前教育資助金管理辦法(暫行)》,學前教育資助金資助對象為普惠性幼兒園3至6周歲具有天津市戶籍的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兒和殘疾兒童。其中: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是指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救助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的兒童;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關部門開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證明的兒童;孤兒是指持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兒證明的兒童;殘疾兒童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兒童。學前教育資助金主要用於受助兒童在園補助,原則上每生每年資助1500元。資助對象所在幼兒園全年收取保育費(保教費)低於1500元的,按實際收費標准予以補助。
根據要求,幼兒園要按照確定的資助對象和資助標準,為受助兒童按月核減相關費用,並由受助兒童家長簽字備案。對已繳費的受助兒童,幼兒園要在收到學前教育資助金15個工作日內,退還受助兒童家長。此外,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至5%的經費,用於減免相關費用、設立園內資助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