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保險業務
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3228號
中國保監會:
你會《關於重新申報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的函》(保監函〔2011〕3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降低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你會對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
(一)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責任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加上分入保費減去分出保費,下同)的1.6‰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3‰收取;對其他財産險業務、人身意外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7‰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45‰收取。
(二)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人壽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9‰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75‰收取;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8‰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65‰收取。
上述保險業務監管費2012年和2013年的費率按上述標準逐年遞減10%。
二、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農業保險業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業務、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和計劃生育保險業務仍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其中,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經營的對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産業在生産過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災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的保險業務。
三、對專門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由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1.2‰降為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由每年每家不低於800元調整為不低於3000元;保險經紀機構由每年每家不低於1200元調整為不低於5000元。
四、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標準,仍按每年每個代表處2萬元執行。
五、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經營受託管理業務收取的監管費,按最高不超過30萬元收取。
六、你會實施收費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使用票據。你會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按規定程序,由你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3136號)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