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服務信息>> 生活
 
兩部門通知:降低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7日 09時12分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保險業務
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3228號

中國保監會:

    你會《關於重新申報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的函》(保監函〔2011〕3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降低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你會對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

    (一)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責任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加上分入保費減去分出保費,下同)的1.6‰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3‰收取;對其他財産險業務、人身意外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7‰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45‰收取。

    (二)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人壽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9‰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75‰收取;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8‰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65‰收取。

    上述保險業務監管費2012年和2013年的費率按上述標準逐年遞減10%。

    二、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農業保險業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業務、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和計劃生育保險業務仍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其中,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經營的對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産業在生産過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災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的保險業務。

    三、對專門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由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1.2‰降為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由每年每家不低於800元調整為不低於3000元;保險經紀機構由每年每家不低於1200元調整為不低於5000元。

    四、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標準,仍按每年每個代表處2萬元執行。

    五、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經營受託管理業務收取的監管費,按最高不超過30萬元收取。

    六、你會實施收費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使用票據。你會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按規定程序,由你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3136號)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關鏈結
· 廣東:政策性漁業保險啟動 漁民參保財政補貼35%
· 上海:用人單位將為外來從業者參加工傷保險
· 福建明年起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 內蒙古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 山東城鎮居民大病保險不設封頂線
· 山東省明年推開新農合大病保險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