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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再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01日 16時36分   來源:大眾日報

    記者從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獲悉,山東省近日發佈了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和2013年企業工資指導線,山東省政府研究確定,從3月1日起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後的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3類:1380元、1220元、1080元,平均增幅12%;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5元、12.5元、11元。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2012年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社廳負責人告訴記者,山東省自1994年11月第一次公佈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開始建立最低工資制度。2004年《最低工資規定》頒佈施行以來,山東省逐步規範了最低工資調整制度,先後7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增長水平與我省經濟發展主要指標、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相比不盡合理的局面得到扭轉。

    “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産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主要指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支付標準。”該負責人説。

    據介紹,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應當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時間、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分別支付相當於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150%、200%、300%的加班工資。

    山東省明確,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對勞動者包吃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工資之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必須在科學合理勞動定額的基礎上,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産假、哺乳假等假期是國家賦予勞動者應享受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並適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事實已經成立,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得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職工工資狀況,以2012年全省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1466元為基數,山東省政府還確定了2013年企業工資指導線:企業職工貨幣工資增長基準線15%;企業職工貨幣工資增長上線(預警線)22%;企業職工貨幣工資增長下線6%。

    據介紹,工資指導線對不同類別的企業實行不同的調控辦法: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應嚴格執行政府頒布的工資指導線,企業在工資指導線所規定的下線和上線區間內,圍繞基準線,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合理安排工資分配,各企業工資增長均不得突破指導線規定的上線。在工資指導線規定的區間內,對工資水平偏高、工資增長過快的國有壟斷性行業和企業,從嚴控制其工資增長。非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應依據工資指導線進行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尚未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的企業,依據工資指導線確定工資分配,並積極建立集體協商制度。企業在生産經營正常的情況下,工資增長不應低於工資指導線所規定的基準線水平,效益好的企業可相應提高工資增長幅度。(記者 張國棟 通訊員 立峰 徐鵬 范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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