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4月28日專電(記者 方問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介紹,2013年“五一”期間,5月1日(週三)是法定節假日,4月29日(週一)、4月30日(週二)是法定休息日調整後的假期。根據勞動法規,若用人單位在這3天安排員工加班,且不安排補休,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另外支付若干倍的加班費。
具體辦法是,5月1日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平均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4月29日、4月30日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平均工資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對於日或小時平均工資的基數該由“基本工資”還是“應得工資”來確定,天津洪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宋輝介紹説,國家對此並無明確規定,各地區對此分別作出規定。天津市近期出臺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