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保局7月30日公佈《關於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若干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與用人單位訂立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且申請當月該勞動(聘用)合同未終止或解除;申請當月處於就業及繳納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通知》規定,來滬就業人員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手續時,簽注當月符合本通知上述規定條件的,予以簽注。
此外,《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來滬就業人員辦理簽注手續時,可以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網辦理網上預簽注。在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過程中,對本人就業、社會保險狀態信息存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機構所在區(縣)就業促進中心、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提請復核。
《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據悉,《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上海市合法穩定居住;(二)在上海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上海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上海市居住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