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上海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發佈關於調整2013年上海市一至四級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對上海市一至四級傷殘人員(含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傷殘民兵民工),其護理費標準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整。
上海市對因戰、因公一至二級傷殘的護理費,調整為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上海市職工月均工資按4692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