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3月1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繳納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費用;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參加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認證和表彰等活動並收取費用。11月29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著力為中小微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為維護中小微企業權益,《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中小微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不得對其設定歧視性的市場準入條件。中小微企業可以在經營範圍內自主決定經營項目、規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接受有償宣傳,徵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不得要求中小微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或者購買指定産品。在招投標採購活動中,不得限制符合準入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參與公平競標;不得干涉中小微企業合法用工自主權;不得要求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以及無償佔用中小微企業財物。
為減少行政干預中小微企業的經營,《條例》規定,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符合規定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對中小微企業産品進行檢驗、檢測需要抽取樣品的,應當按照規定付費。對重復檢驗、檢測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有關行政部門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並可以向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門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行政部門,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處理,並書面答覆舉報者、投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