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雜費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含中央資金)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
免雜費和公用經費資金1月25日前到賬
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的中小學預算內公用經費要繼續保留並逐步提高
自2007年起,山東省將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雜費,省、市、縣三級財政分擔該項費用的比例也已確定。記者從12月25日召開的全省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會議上獲悉,2007年1月25日前,免雜費和公用經費資金要確保到達各農村中小學賬戶。
山東省要求,免除雜費政策自2007年春季開學時開始實施。免雜費補助資金以2005年教育事業統計學生數為準計算。免雜費補助標準: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小學每生每年210元。免雜費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含中央資金)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農村地區(含鎮)免雜費所需資金,濟南、煙臺、威海、東營、淄博五市,省承擔40%;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五市,省承擔60%;德州、濱州、聊城、菏澤、棗莊、臨沂六市,省承擔80%;青島單列。市、縣分擔比例由所在市確定。
會議提出,在2007年春季開學前(2007年1月25日前),免雜費和公用經費資金要確保到達各學校賬戶。各級財政要確保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即農村初中每生不低於340元(含300元雜費、40元預算內公用經費)、農村小學每生不低於240元(含210元雜費、30元預算內公用經費),特殊教育學校每生不低於1100元,將第一季度所需經費撥到每個義務教育學校;對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對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行“兩免一補”。
免收雜費政策實施後,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的中小學預算內公用經費要繼續保留,並逐步提高,嚴禁將免雜費補助資金衝減、抵頂財政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撥款。免收雜費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只能按“一費制”標準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兩項代收費和寄宿生住宿費,不準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記者 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