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關於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問題,是大家一直關注的焦點。11月26日上午,湖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草案?二審修改稿)。
在上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本辦法草案時,有的常委會委員認為,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起到了促進民辦教育的積極作用。但由於公辦學校不正當操作,造成了國有資産流失,建議對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作出具體規定。因此,二審修改稿增加規定: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並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民辦學校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其財務收支不屬於審計機關的審計範圍。為此,二審修改稿還修改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民辦學校違規使用辦學資金、財務管理混亂或者接到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進行審計,並依法處理;發現民辦學校虛假出資或者抽逃、挪用辦學資金的,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