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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七部門部署整治教育亂收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2日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從浙江省物價局了解到,經浙江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廳、省政府糾風辦、省監察廳、省物價局等七部門發出通知,部署整治今年的教育亂收費。今年起,學校收費使用情況要定期公示,全面停止審批新的改制學校。

    據了解,過去的五年,浙江省深入治理教育亂收費,共查處亂收費案件1937件,清退違規收費2.29億元。

    明確義務教育收費項目

    從2007年春季學期開始,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只能按規定標準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寄宿生住宿費。從2009年春季開始全部取消住宿費,在兩年過渡期內仍保留住宿費項目。對按規定接受資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等不再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和住宿費;對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數民族學生,不再收取課本費和作業本費。

    此外,從2007年春季學期開始,除上述規定收費項目以外,學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遊活動費、國防教育(軍訓)費、教輔材料費、校服費、保險費、體檢防疫費等代辦收費和存車費、熱(蒸)飯費、飲水費等服務性收費。

    擇校費實行一次性收取

    根據七部門的規定,浙江省將全面停止審批新的改制學校。嚴禁借“校中校”、“校中班”、“一校兩制”等名義亂收費。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提高班、補習班、競賽班等,所有規定的教學內容必須納入正常課堂教學之中。嚴禁在職教師參與辦班教學和管理。

    從2007年秋季起,改變原擇校費(扣除每學期繳納的學費)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學期收取的做法,對擇校費統一實行一次性收取。擇校費標準要按生均教育成本,並考慮地區間適當平衡嚴格控制,各地原一次性收取的擇校費高於3萬元的,應按不高於原一次性收取標準執行;原一次性收取部分低於3萬元的,合併後一次性收取的擇校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並不得超過原擇校費合併計算的標準。

    學校教師補課計工不計酬

    對因病等原因導致學習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教師應及時單獨為其補課,但不得收費。對放學後繼續留在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為方便家長,學校有責任、有義務免費派專門教師進行管理,指導學生完成作業,安排多種形式的課外活動。補課、放學後管理學生等工作可計入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的工作量,計入教師績效工資。

    收費使用情況定期公示

    從2007年開始,建立學校收費使用情況定期公示制度。對涉及教育亂收費的案件,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各級各類學校建立教育收費電子實時監督系統,並建立收費資金審計制度。各地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健全財務制度,加強對收費資金的管理。從2007年開始,要建立對學校收費收入及使用情況的經常性審計及審計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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