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下發了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08〕29號)精神,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了中小學免除學雜費標準及相關細則。
免除學雜費的標準
從2008年秋季學期開始,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學雜費,包括所有公辦中小學(含特教學校、完全中學的初中部分、附屬校、子弟校)。免除學雜費的標準,按照吉林省2005年制定的 “一費制”中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標準執行:初中每生每學年340元,其中雜費190元,採暖費70元,信息費80元;小學每生每學年290元,其中雜費150元,採暖費70元,信息費70元。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生,繼續免費提供教科書,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學生補助生活費。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中就讀的學生,按照當地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準享受補助。對符合長春市規定接收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民隨遷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上,要以流入地為主、公辦學校為主解決,就近入學,免除學雜費,不收借讀費。
代收課本費、作業本費標準
免除學雜費後,學校可統一組織購置並代收課本費、作業本費(課本費按教材管理有關部門公佈的標準收取,作業本費收取的標準為小學1-2年級8元,3-6年級15元,初中18元),並按標準收取寄宿生住宿費(實行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學期收費不超過150元,非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學期不超過80元)。對其他在辦學中直接為學生服務的代收費項目和服務性收費項目要從嚴掌握,確實需要的要本著學生自願和非營利的原則。
困難寄宿生補助標準
此外,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由長春市各區自行確定,生活費最低補助標準為在校寄宿學習期間(按250天計算)小學每生每天2元、初中每生每天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