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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版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啟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25日   來源:北京日報

    5月24日,依據2006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制定的新版《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正式啟用,新規不僅擴大了北京市接收借讀生的範圍,進一步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而且北京市中小學今後將再沒有“開除”這一處罰。

    借讀

    家長在北京都可接收

    新版規定擴大了北京市招收借讀生的範圍。此前,外地學生申請在北京市借讀必須滿足“父母雙方出國的”、“父母雙方在邊遠地區工作或從事流動性大的工作的”、“父母一方在北京市工作的”、“原北京市下鄉青年子女”等條件。

    而依照新版,無北京市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因家長在北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北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均可申請在北京市中小學校借讀。

    市教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義務教育階段非京籍學生只要家長有暫住證、戶口簿,以及子女在家鄉無人監護的證明,經暫住地確認後,均可在暫住地就近免試入學借讀。此外,公辦校打工子弟的借讀費也已經取消,而且學籍也統一納入全市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系統管理。因此,在免費、免試、就近入學以及學籍性質上,在公辦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打工子弟和戶籍學生已享“同城待遇”。

    處罰

    中小學不得開除學生

    新規實施後,北京市中小學對學生將不再有“開除”這一處罰。

    市教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新《義務教育法》,過去學校簡單地提出“開除”的辦法已不合適,學籍新規中已取消相關規定。

    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或依法免於刑事處罰,判處刑罰緩刑、假釋的學生,可由學生家長或學校申請,安排入專門學校(原工讀學校)就讀。在專門學校學習的學生,其學籍由原學校保留,學生明顯進步的,本人提出申請,可安排回原學校繼續學習。

    退學

    未受滿9年義務教育不得辦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退學必須滿足年滿18歲,且受滿9年義務教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這一條件,才能辦理退學手續。這被市教委看作是維護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措施。

    此外,高中生如多次留級且年齡超過20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幫助教育無效的高中生;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絡仍未複學或超過複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高中生和本人申請退學的高中生可依據規定辦理退學。

    轉學

    高中轉入校可測試學生

    新版規定還更加清晰地規定了“轉學”條件,預留了除戶籍、實際居住地變化之外的其他的可轉學條件。並增加了高中生轉學,轉入校可對學生進行測試的規定。由於高中新課改後,學生每人都有個人成長記錄、綜合素質評價等信息,新規定還要求高中生轉學需隨轉相關學籍信息和檔案。

    背景

    20年舊辦法已不適應現狀

    5月6日,北京市廢止了自1990年開始實施的舊版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主要原因是舊版辦法已不適應學籍管理的現狀。

    新《義務教育法》2006年實施,立法理唸有了巨大變化,提出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特別是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2008年修訂的北京市新義務教育辦法實施辦法也對學籍管理規定進行了調整。而舊版管理辦法卻一直延續20年前的規定,甚至依然存在義務教育階段“繳納雜費”、“外地學生在京借讀有限制條件”等明顯與新《義務教育法》不吻合的規定。

    持七類證明享同城待遇

    新版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持有七類證明的非京籍學生將按照具有北京市戶籍學生對待:

    ●持有區縣人力社保部門開具的“原北京下鄉青年子女身份證明”;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臺胞子女就讀批准書”;

    ●全國博士後管理部門開具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子女介紹信”以及其父母的“進站函”;

    ●部隊師(旅)級政治部開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及現役軍人證件;

    ●區縣僑務部門開具的“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具的《子女關係證明信》及其父或母北京市常住戶口登記卡;

    ●市人力社保部門為其父或母簽發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以及其他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證明。(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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