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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工作準則》規範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30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第十章 風險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項調查

    第七十條 風險因素

    通過網站、政府文件、專業報刊、專業機構報告等多渠道了解發行人所在行業的産業政策、未來發展方向,與發行人高管人員、財務人員、技術人員等進行談話,取得發行人既往經營業績發生重大變動或歷次重大事件的相關資料,並參考同行業企業發生的重大變動事件,結合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研發、採購、生産、銷售、投資、融資、募集資金項目、行業等的調查,分析對發行人業績和持續經營可能産生不利影響的主要因素以及這些因素可能帶來的主要影響。對發行人影響重大的風險,應進行專項核查。

    通過與發行人高管人員、採購部門、生産部門和銷售部門等負責人談話,以及查閱賬簿、發函詢證等方法,評估發行人採購、生産和銷售等環節存在的經營風險,分析發行人獲取經常性收益的能力。

    調查發行人産品(服務)的市場前景、行業經營環境的變化、商業週期或産品生命週期、市場飽和或市場分割、過度依賴單一市場、市場佔有率下降等情況,評價其對發行人經營是否産生重大影響。

    調查發行人經營模式是否發生變化、經營業績不穩定、主要産品或主要原材料價格波動、過度依賴某一重要原材料或産品、經營場所過度集中或分散等情況,評價其對發行人經營是否産生重大影響。

    調查發行人是否存在因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導致的風險、資産週轉能力較差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現金流狀況不佳或債務結構不合理導致的償債風險、主要資産減值準備計提不足的風險、主要資産價值大幅波動的風險、非經常性損益或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金額較大導致凈利潤大幅波動的風險、重大擔保或訴訟等或有事項導致的風險情況,評價其對發行人經營是否産生重大影響。

    調查發行人是否存在因技術不成熟、技術尚未産業化、技術缺乏有效保護或保護期限短、缺乏核心技術或核心技術依賴他人、産品或技術面臨被淘汰等的情況,評價其對發行人經營是否産生重大影響。

    調查並核實發行人投資項目在市場前景、技術保障、産業政策、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融資安排、與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是否存在因營業規模、營業範圍擴大或者業務轉型而導致的管理風險、業務轉型風險,因固定資産折舊大量增加而導致的利潤下滑風險,以及因産能擴大而導致的産品銷售風險等情況,評價其對發行人經營是否産生重大影響。

    調查發行人是否存在由於財政、金融、稅收、土地使用、産業政策、行業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致的風險,評價其對發行人經營是否産生重大影響。

    調查發行人是否存在可能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災害、安全生産、匯率變化、外貿環境、擔保、訴訟和仲裁等情況,評價其對發行人經營是否産生重大影響。

    了解以往發行人針對相關風險的主要應對措施以及這些措施實際發揮作用情況,核查發行人是否針對曾經發生和可能發生的主要風險制定了相關制度或規程,是否已經形成了重大風險防範機制。

    第七十一條 重大合同

    通過發行人高管人員出具書面聲明、向合同對方函證、與相關人員談話、諮詢仲介機構等方法,核查有關發行人的重大合同是否真實、是否均已提供,並核查合同條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對照發行人有關內部訂立合同的權限規定,核查合同的訂立是否履行了內部審批程序、是否超越權限決策,分析重大合同履行的可能性,關注因不能履約、違約等事項對發行人産生或可能産生的影響。

    第七十二條 訴訟和擔保情況

    通過高管人員出具書面聲明、查閱合同、走訪有關監管機構、與高管人員或財務人員談話、諮詢仲介機構等方法,核查發行人所有對外擔保(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等)合同,調查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發行人高管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是否存在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以及發行人高管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是否存在涉及刑事訴訟的情況,評價其對發行人經營是否産生重大影響。

    第七十三條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通過與董秘、證券部門人員、股東或股東單位人員談話等方法,調查相關人員是否了解監管部門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是否具備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條件。核查發行人是否已建立起有關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係的負責部門,並委任了相關負責人,向投資者提供了溝通渠道。

    第七十四條 仲介機構執業情況

    調查與本次發行有關仲介機構是否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是否有被監管機構處罰的記錄,通過查看行業排名、與項目簽名人員溝通等方法,了解仲介機構及其經辦人員的誠信狀況、執業水平。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盡職推薦受理後、證券發行上市前,保薦人應當參照本準則的規定,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如果發生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保薦人應當及時履行相關的盡職調查義務,並在此基礎上對發行人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做相應修改。

    第七十六條 非公開發行證券的,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參照本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十七條 本準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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