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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交易將從8月1日起強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日起,個人轉讓住房,將被徵收個人所得稅。7月26日,北京市地稅局表示,國稅總局已再次發通知重申,個人轉讓住房,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大致稅費可以上述餘額乘以20%計算得出。

  裝修費按比不計個稅

  “房屋轉讓交易中,個人多得的部分,應按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説,所謂多得的部分,指的就是以房屋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這個餘額需要按比繳納個稅。其中,合理費用指的便是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

  不少房屋交易人往往採取誇大裝修費的辦法進行變相逃稅。此次國稅總局發佈的文件規定: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産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方可扣除,但鬚根據房屋類型按比進行。

  《通知》規定已購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裝修費用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而如果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低報交易價難逃個稅

  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徵稅。

  根據有關規定,核定徵稅就是按照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來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將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北京市各地區具體的比例,目前正由各區縣分頭研究制定,不日便會公告。”市地稅局個稅處有關負責人透露,不過按照目前的計劃,北京市的比例將可能在1%-3%的幅度內“就低”制定。

  房産諸稅將統一收取

  與此同時,為方便出售住房的個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將在房地産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徵收窗口,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會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併辦理。而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産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徵收窗口的地方稅務機關,也將委託契稅徵收部門一併徵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

  有業內專家認為,在收取環節上的合併,也使得以往遺漏巨大的個稅,通過房産交易中的諸稅統一收取,達到“半強制”目的。因為在目前的二手房過戶中,如果不繳納契稅,是過不了戶的。

  自用5年惟一住房免稅

  事實上,此次嚴管二手房個稅,並非“鐵面無情”。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而言,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差價大小,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

  而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還將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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