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察車輛配備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方針,制止在煤礦安全監察車輛配備使用中追求高檔、盲目攀比的傾向,加強廉政建設,對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監察業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各分局要認真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4〕14號)和《關於調整黨政機關配備使用公務用車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要求及有關規定,結合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實際,配備監察業務用車。
二、嚴格監察業務車輛的定編管理。各分局原則上按照“三定”規定的編制人數,每3名監察人員(留守與內勤人員除外)配置1輛監察執法業務用車。分局負責人不配備專車,監察工作用車由各分局車管部門統一安排。
三、嚴格執行監察業務用車的配備控制標準。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監察業務用車必須使用國産汽車;配備轎車控制在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越野車價格(含購置稅費)25萬元/輛以內。
四、各分局不得超標準配備或擅自調換車輛,嚴禁對普通轎車進行豪華裝修。不得以下屬單位名義超編、超標購置車輛;嚴禁向企、事業單位或其他下屬單位特別是監察對象調換、借用和攤派資金購買各種車輛;不準接受監察對象饋贈的車輛。
五、加強監察業務用車的使用管理,確保監察執法工作用車。各分局要建立監察業務用車的使用管理制度,健全監察業務用車檔案。嚴格控制雙休日、節假日用車,工作以外時間和節假日無公務不準隨意動用監察業務車輛。
六、各分局要對本單位配備使用和報廢更新監察業務用車實行規範管理,將責任落實到分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工作崗位。不準借班子換屆或領導幹部交流輪崗調整更換車輛。確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報廢更新的車輛,要經當地車輛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汽車報廢更新的有關規定進行鑒定,出具證明,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相關處置規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財務司)審批。
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強化對分局監察業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協助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監察業務用車報廢與補充更新工作。
八、各級紀檢監察機構要對規定的執行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於違反監察業務用車配備使用規定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對違規配備的車輛將酌情予以收繳或拍賣,並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