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高校收費管理,增強教育收費透明度,規範高校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廣大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向各地通報了中央部屬高校學費標準,並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佈。
教育收費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強調,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規範教育收費管理工作。
一是嚴肅教育收費政策。教育收費項目屬於全國性行政事業收費項目,除國務院規定或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聯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門、省級及省級以下政府都無權出臺新的教育收費項目。高等學校改按學分制收費,按學分制收費的學費總額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並需在召開聽證會的基礎上,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今後五年各級各類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原則上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
二是加強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高校可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並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高校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願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但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收取代收費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三是認真做好高校收費公示工作。在今年秋季開學前,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高校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要一律取消;對保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文件,要通過門戶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佈,以便於學校、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查詢、監督。要督促學校將經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校園網等形式向學生公示。對按規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
教育部2007年第12次新聞發佈會7月2日(週一)15時在教育部北樓二層報告廳舉行,由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負責同志介紹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有關情況。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改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發改委、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財務司(局)、教育司(局):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經有關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費管理工作不斷加強,收費行為日趨規範,亂收費勢頭得到一定遏制。但是,高校收費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不斷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學形式的收費政策尚不明確;高校為學生提供服務的收費和代收費等收費行為缺乏必要的規範;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標準等違規收費行為。為進一步加強公辦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收費管理,規範高校收費行為,堅決治理亂收費,維護高校和學生的正當權益,保障學校、學生正常的教學及學習生活,促進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