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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出臺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新規定 保護學生利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2日   來源:遼寧日報

    9月11日,記者從遼寧省教育廳獲悉,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的 《遼寧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正式實施,今後,民辦學校不能向學生強制收取學費、住宿費以外的任何費用,學生如果中斷學習,學校應退還剩餘的學費和住宿費。

    據悉,這是遼寧省首次對民辦學校的收費依據、收費標準作出的詳細規定,新規定既保護了學生的利益,也制約了個別民辦學校的違規招生行為。新規定要求,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和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收費;其他非學歷教育機構按學習週期收費,不得跨週期收費;受市、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

    《實施辦法》規定,民辦學校學生退(轉)學,學校應當按照成本補償和違約補償的原則進行退費結算。對於因應徵入伍、意外傷害或嚴重疾病等原因需要退學的學生,學校要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住宿費;因學校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及自行終止辦學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學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轉)學,屬學歷教育和學制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校應自學生退(轉)學當月的下月起,按學年學費標準按月計退學生學費、住宿費,另視其原因向學生補收學年學費標準的20%至30%,作為對學校辦學成本的部分補償。(記者 張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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