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和省建工局昨日聯合發文,要求各地優先解決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對不能提供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施工單位,建築主管部門不得發給安全生産許可證,已領安全許可證的予以暫扣,扣證期間不得施工。
推進農民工工傷保險是江蘇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十件實事之一。但由於用工特殊性,工傷風險較高的省內300多萬建築業農民工工傷參保率一直不高。按照這一新規定,只要是江蘇省範圍內的建築施工企業,都要為本單位使用的農民工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建築施工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用繳費。如有農民工同時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每個用人單位都要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省內建築企業到省外建設施工的,應當為在省外使用的所有農民工在省內註冊地繳納工傷保險。外省建築施工企業在江蘇省從事建設項目施工,不能出具施工地使用農民工參保證明的,要在項目施工地參保。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由發包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被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建築施工企業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後,可根據企業風險承擔能力,自主確定是否另行再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險。
據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醫療保險處陳敏仁副處長介紹,考慮到建築業農民工流動性強、用工週期短等實際情況,江蘇省鼓勵各地探索適合建築業農民工特點的工傷參保模式。如南通、泰州等市採取以項目工程為單位,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南京則在項目開工前,在工程勞保費中一次性提取一定的費用為農民工參保,都取得不錯效果。(黃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