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日從四川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資格確認工作會上獲悉,四川省將啟動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為四川省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由政府發放特別扶助金,直至扶助對象亡故。據了解,這是繼農村獎勵扶助制度和少數民族地區少生快富工程之後,四川省實施的又一重大利益導向政策。9月20日前將完成目標人數的確認。
扶助對象應具備哪些條件
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扶助對象夫妻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因喪偶或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單親一方須年滿49周歲。
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子女數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範圍。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 (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現無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的,需提供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特別扶助金如何發放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人口計生部門以家庭為單位(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審核後,由政府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女方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時起發放扶助金。
對發生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不再符合扶助條件的扶助對象,應自其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時起,終止發放扶助金。
對子女死亡的扶助對象,將發放100元的扶助金;對子女傷殘的扶助對象,將發放80元的扶助金。
據了解,上述條件,將作為全省各級計劃生育部門確認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的試行標準,為了保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政策的落實,四川省還將正式出臺相關政策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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