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7月24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決定在全省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像是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該制度的實施不影響符合條件的扶助對象享受低保待遇。
但是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是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形成的特殊群體,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特殊計劃生育家庭。浙江省人口計生委表示,建立和實施特別扶助制度,有利於緩解特殊計劃生育家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精神上獲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幫助,還有利於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
浙江省政府指出,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各市、縣(市、區)還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提高扶助金標準。
根據浙江省政府的規定,將建立村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特別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對發現有虛報、冒領、剋扣、貪污、挪用、擠佔扶助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