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寧夏擬調整社會保險費政策,以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穩定就業。
在確保寧夏社會保險費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時期內緩繳社會保險。這些企業主要是指2008年10月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冶金、化工、機械、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對外貿易流通企業。企業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在核準緩繳期內,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收滯納金。對緩繳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在補齊個人賬戶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適當降低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各統籌地區可在2009年之內將失業保險企業繳納部分的費率由2%降至1%,期限不超過12個月。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和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情況下,在2009年內可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期限不超過12個月。
針對2008年以前破産的國有、集體企業欠繳的養老和失業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産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其欠費(含長期挂賬的欠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報當地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復核,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匯總後,統一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核銷。對2008年以前參保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形成的滯納金,凡在2009年內補繳欠費的,可以免收補繳部分滯納金,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補計利息。(記者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