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保障電信網絡運行穩定可靠,預防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發生,促進電信行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辦法》並正式發佈,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關於印發《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現將《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報告受理電話為010-66068491、010-6602279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將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報告受理電話通知轄區內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保障電信網絡運行穩定可靠,預防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發生,促進電信行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監管部門)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運行維護(包括局數據和軟體版本管理等),網絡運行安全,安全生産,網絡運行事故的預防、報告、處理等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而採取的應急通信保障措施,應對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病毒、非法遠程控制等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為滿足特殊通信需求而採取的網絡運行安全措施,為防止和減少涉及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的生産安全事故而採取的安全生産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運行事故是指由於突發公共事件、人為破壞、施工損壞或網絡自身故障造成的電信基礎設施損壞、電信網絡中斷、電信業務中斷等情況。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網絡運行事故劃分見附件一)。
第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是網絡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網絡運行維護的行業標準,加強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建立健全網絡運行維護監督制度,完善網絡運行安全條件,確保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電信監管部門是網絡運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範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區內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網絡運行維護責任
第六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網絡運行維護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制度,不斷完善網絡運行維護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網絡運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工作,對本單位網絡運行安全狀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及時消除網絡運行事故隱患;
(五)加強本單位網絡規劃、建設施工與網絡運行維護的協調,防止對網絡運行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七)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産的教育和培訓;
(八)及時、如實報告網絡運行事故。
第七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網絡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網絡運行管理能力,負責指揮、協調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各級網絡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確保每天24小時溝通渠道的暢通。
各級網絡運行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網絡運行維護知識,熟悉並嚴格執行有關網絡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網絡運行維護技能,增強網絡運行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八條 在重大活動及重要節假日期間,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合電信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的網絡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必要時,應當按照電信監管部門的要求,停止相關通信幹線和通信樞紐的施工、系統割接、版本升級等工作。
遇有重大活動、突發公共事件時,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本企業的網絡拓撲圖、網絡運行基礎數據等信息,並接受電信監管部門的指揮、調度以及對網絡資源的調配,保障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第九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電信基礎設施的日常巡護和重要部位的重點保護,加大宣傳力度,增強防護力量,推廣技防應用,不斷提高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能力,防止和減少盜竊、破壞電信設施事件的發生。
第十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本單位網絡建設與運行維護的日常溝通機制,對網絡運行穩定可靠可能造成影響的施工,建設部門應當提前與運行維護部門協商一致,避免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網絡運行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和安全防護行業標準的要求,嚴格機房出入制度,利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加強機房的封閉式管理。對機房劃分區域管理,區域之間設置物理隔離裝置,在重要區域前設置交付或安裝等過渡區域,重要區域應當配置門禁設施,控制進入人員。
第十二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掌握電信網絡的技術特性,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維護手冊操作,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做好機房等電信設施的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蟲、防塵、防盜、防靜電和防電磁干擾等工作。
第十三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網絡運行維護崗位責任制,強化值班與交接班制度,加強備品備件和技術檔案管理,定期對電信設備的多重節點、多重路由、負荷分擔、自動倒換、冗余配置等網絡架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測試與演練,定期對供電、空調、消防、安防等配套設施進行檢查與保養。
第十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電信設備進行測試、清潔、維修,合理調整電信設備配置,做好全程全網的協作配合,定期分析網絡運行質量情況,保證電信設備的各項維護技術指標達到相關行業標準,確保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第十五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將電信設備、傳輸線路的運行維護工作外包的,應當嚴格考查代維企業的資質,簽署保密協議,留存操作記錄,定期檢查和評估代維企業的網絡運行維護管理水平,並對代維企業在網絡運行維護工作中造成的網絡運行事故負責。
第十六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電話網局數據(如交換網中的路由、局向、電路、信令、計費、控制方式等數據)進行分級管理,並定期備份相關系統文件和局數據文件。
局數據的創建、修改應當設置相應的權限和密碼。修改重要局數據或大量局數據時應當制定相關預案並在話務閒時進行,相關局數據修改前應當製作系統備份文件。
第十七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交換、傳輸、信令等設備的軟體版本進行分級管理,並做好系統文件的備份。軟體版本升級前應當制定相關預案,在軟體版本升級失敗時,能及時倒換恢復。
國際出入口局、長途交換局、TMSC(匯接移動交換中心,下同)、網間關口局、省際傳輸設備、省際信令設備等的軟體版本應當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報送;匯接局、端局、MSC(移動交換中心,下同)、省內傳輸設備、省內信令設備等的軟體版本應當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
第十八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網絡運行基礎數據,報送內容應當真實有效。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事故隱患的分析與檢查,制定並落實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