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網絡運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電信監管部門應當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網絡運行維護制度、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的執行情況、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網絡架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測試和演練、對從業人員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産的教育和培訓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根據實際需要,電信監管部門按照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和安全防護行業標準,對網絡架構保護措施進行抽測。經抽測,不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由電信監管部門督促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整改。
第三十八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電信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檢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九條 電信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保守企業秘密,在監督、檢查或檢測過程中,不得干擾電信網絡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 電信監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組織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信設施的行為,督促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電信設施的防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 電信監管部門應當責成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網絡運行事故調查處理,按照相關時限提交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必要時,電信監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等情況;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二條 電信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向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通報網絡運行情況。
第四十三條 電信監管部門應當結合電信行業實際情況,組織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産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電信監管部門應當予以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建立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或者未制定網絡運行維護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證網絡運行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産經營單位不具備網絡運行安全條件的;
(三)未制定和演練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産的教育和培訓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未同時考慮網絡運行安全設施建設的;
(六)未執行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的;
(七)對電信設備、傳輸線路的代維企業管理不力,引發網絡運行事故的;
(八)發生網絡運行事故,未及時、如實上報或者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九)未按時向電信監管部門報送網絡運行基礎數據的;
(十)不配合電信監管部門對網絡運行維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網絡運行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十一)在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以及公共突發事件時,不執行網絡運行安全管理措施或不聽從電信監管部門指揮、調度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用電信網與專用電信網之間的網絡運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電信運營業重大事故報告規定(試行)》(信部電[2002]1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
(一)3條以上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中斷,或通達某一國家的國際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1小時;
(二)5個以上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1小時;
(三)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5小時;
(四)省際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持續超過2小時;
(五)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5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六)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5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七)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台中斷服務持續超過5小時;
(八)省級以上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二、重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於特別重大事故的情況:
(一)1條以上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中斷;
(二)1個以上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1小時;
(三)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2小時或者直接影響範圍5萬(用戶×小時)以上;
(四)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超過1小時;
(五)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六)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七)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台中斷服務持續超過1小時;
(八)地市級以上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九)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議、活動期間等相關通信中斷。
三、較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於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情況:
(一)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20分鐘;
(二)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20分鐘或者直接影響範圍1萬(用戶×小時)以上;
(三)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持續超過20分鐘;
(四)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3萬戶,且持續超過20分鐘;
(五)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3萬戶,且持續超過20分鐘;
(六)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台中斷服務持續超過20分鐘;
(七)地市級以下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四、一般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的情況:
(一)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
(二)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
(三)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
(四)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萬戶;
(五)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萬戶;
(六)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台中斷服務;
注:“網絡運行事故劃分”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