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簡要報告
報告單位(蓋章):
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主送單位: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基本情況(含事故影響範圍):
聯絡人:
職務:
電話:
事故原因初步判斷:
事故處理措施:
附件3: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專題報告
報告單位(蓋章):
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主送單位: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狀況:
聯絡人:
職務:
電話:
事故影響範圍:
事故原因:
事故處理過程:
責任認定:
處理意見:
防範措施:
其他:
附件4: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報告時限
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立即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的2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的口頭報告後,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並於次日10:00前在“突發事件通信恢復及保障情況每日報告”中書面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或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口頭報告後,立即上報主管部領導。
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重大事故發生後,在4小時內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的口頭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並於次日10:00前在“突發事件通信恢復及保障情況每日報告”中書面報告。
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在較大事故發生後,在4小時內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四、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每月匯總一般事故發生情況,並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送。在重大活動及重要節假日期間,可以調整上報頻次和時限。